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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
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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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8
问题
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9月底,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哪些主张有法律依据?A.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B.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C.行使不安抗辩权D.解除合同
选项
A.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B.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解除合同
答案
ABD
解析
《民法典》第52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据此,应当先履行方某煤矿交付的煤具有瑕疵,不符合合同约定,后履行方某热电厂有权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故A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煤矿所交之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属于瑕疵履行,构成违约,热电厂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B选项正确。
只有先履行方有可能行使不安抗辩权,热电厂属于应当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可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参见《民法典》第578条),故C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563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煤矿所交之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热电厂因为煤矿的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煤矿的交货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热电厂享有法定解除权,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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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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