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李某、曹某和徐某凑钱购买了一辆100万元的奔驰轿车,约定分别承担80%、1

admin2022-08-02  20

问题 孟某、李某、曹某和徐某凑钱购买了一辆100万元的奔驰轿车,约定分别承担80%、10%、5%,5%的价款。关于该种债的种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简单之债B.种类之债C.单一之债D.按份之债

选项 A.简单之债
B.种类之债
C.单一之债
D.按份之债

答案 ABD

解析 本题考查债的学理分类
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为简单之债。故A项正确。
奔驰轿车为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为种类之债。故B项正确。
合同一方为孟某、李某、曹某和徐某四人,为多数人之债。故C项错误。
孟某、李某、曹某和徐某四人约定分别承担80%、10%、5%和5%的价款,为按份之债。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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