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甲与某软件销售企业乙签订了一份软件许可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银行提供某套软件

admin2022-08-02  3

问题 银行甲与某软件销售企业乙签订了一份软件许可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银行提供某套软件500个并发用户数的永久使用许可,许可使用的起始日为2015年1月1日,甲银行验收合格后再付款。乙企业按时供货,甲银行验收时发现,该授权许可的并发用户数只有300个,不能满足甲银行的运营需要。基于上述情况,甲银行可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A.先履行抗辩权B.违约责任请求权C.不安抗辩权D.合同解除权

选项 A.先履行抗辩权
B.违约责任请求权
C.不安抗辩权
D.合同解除权

答案 ABD

解析 本题涉及合同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合同解除权的适用问题。如上所述,先履行抗辩权、违约责任请求权和合同解除权是三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其功能是不能相互替代的。A项正确,顺序履行抗辩权也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本题中乙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故甲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B项正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C项错误,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该题中乙已经履行了合同,只是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甲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D项正确,《民法典》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题干中已经交代“该授权许可的并发用户数只有300个,不能满足甲银行的运营需要”,因此银行可以享有法定解除权。故正确选项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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