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甲、上市公司乙、自然人丙共同成立一家合伙企业,以下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练习题库2022-08-02  16

问题 国有独资公司甲、上市公司乙、自然人丙共同成立一家合伙企业,以下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可以对外代表该企业执行合伙事务B.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定价,乙可以用劳务进行出资C.丙必须始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D.丙可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选项 A.甲可以对外代表该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B.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定价,乙可以用劳务进行出资
C.丙必须始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丙可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答案 C

解析 ①《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甲只能是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上市公司乙只能是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结合上述分析,合伙人甲、乙均为有限合伙人,因此丙只能是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因此,丙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C选项正确,当选。
④《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丙作为唯一的合伙人,必须执行合伙事务。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选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83978.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