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孙、李三人是香草有限公司股东,其中赵的股权比例为3%,孙的股权比例为17%(

资格题库2022-08-02  17

问题 赵、孙、李三人是香草有限公司股东,其中赵的股权比例为3%,孙的股权比例为17%(但孙的出资实际来源于好友刘飞,且约定刘飞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李的股权比例为80%。公司章程规定,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对此,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赵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B.孙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C.刘飞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D.李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选项 A.赵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B.孙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C.刘飞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D.李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答案 C

解析 A选项错误。本题香草公司章程属于“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法享有的查账权,该限制条款无效。参见《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法解释(四)》第9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C选项:知情权(查账权)是归属于股东的权利,其前提是主体应具有合格股东资格。参见《公司法解释(四)》第7条第2款规定:“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本题中,孙和刘飞为代持股关系,就其法律上或者名义上而言,名义股东(孙)是公司的合法股东,所以,孙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B选项错误。而实际出资人(刘飞)必须满足“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才能行使股东权。(《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本题刘飞仍为隐藏的“实际出资人”,其未经变更登记为公司股东,所以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故C选项正确。
D选项,错误是“复制”。对于公司会计账簿,有限公司股东只能查阅,不能复制。参见《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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