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了一项技术秘密。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经查该技术秘密是甲公司

考试题库2022-08-02  2

问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了一项技术秘密。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经查该技术秘密是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的,但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A.技术转让合同有效,但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B.技术转让合同无效,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乙公司可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对价,但不能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选项 A.技术转让合同有效,但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B.技术转让合同无效,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乙公司可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对价,但不能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答案 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
《民法典》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秘密是甲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因此,此技术转让合同构成对丙技术成果的侵害,与非法垄断技术、妨害技术进步的合同一样,一律无效,故A项错误。非法获取他人技术进行转让的合同无效,但对于第三人来说,则应区分是善意还是恶意,其后果有重大不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可见,只有当受让人乙为恶意,即在恶意串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时,仍然与其签订合同的,才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明确了乙作为受让人不知情,应为善意,因此,不需要与甲一起对于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可以在取得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并保守秘密,故B项错误,C项正确。依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甲方隐瞒了其从丙处不当获取技术成果的事实,违背了基于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的告知义务,因此,合同无效后,对于乙因此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此赔偿责任的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故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83457.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