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

考试题库2022-08-02  7

问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选项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中的抗辩权延续。
甲乙之间的借款约定了到期时间,即2011年3月24日,有明确清偿期的债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次日起算时效,这意味着2011年3月25日起算时效,到2013年3月24日届满,从2013年3月25日起,债权人即丧失了胜诉权。(需注意的是,在民总实行以前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不适用新的3年的规定。故本题中的诉讼时效仍为2年)本题中,由于债权人乙一直没有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因此时效已经届满,债务人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可以提出有效的时效抗辩。A项,当乙将债权转让给丙之后,债务人甲可以向受让人丙主张其对于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乙的抗辩,故A错误。
B.C选项,诉讼时效中断的发生以转让的债权没有过时效为前提,如果转让的债权已经过了时效,之后再发生债权让与的,不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故BC选项错误。D项2013年5月16日,丁通过公开竞拍接管了甲公司,属于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此时,丁需要承担甲公司的债务,并享有甲公司的权利。丁作为甲债务的承受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甲对于债权人(包括原债权人乙和债权让与之后的新债权人丙)的抗辩,故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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