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8年3月设立登记,工商登记中载明吴太是甲公司股东之一。但因为甲公司

admin2022-08-02  4

问题 甲公司于2018年3月设立登记,工商登记中载明吴太是甲公司股东之一。但因为甲公司财务人员的疏忽,公司章程中未记载吴太,且甲公司没有制备股东名册。据查,吴太履行了出资义务,且甲公司向其出具了股款收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该综合各种要素来判断吴太是否具有股东资格B.只需工商登记即能证明吴太具有股东资格C.没有股东名册记载,吴太没有股东资格D.没有公司章程记载,吴太没有股东资格

选项 A.应该综合各种要素来判断吴太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B.只需工商登记即能证明吴太具有股东资格
C.没有股东名册记载,吴太没有股东资格
D.没有公司章程记载,吴太没有股东资格

答案 A

解析 A项,《公司法》第32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资格存在的直接证据,但并非唯一的证据,股东资格的取得应综合考虑股东与公司建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出资行为、权利享有、义务承担等多种因素而确定。
B项,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但被登记的股东如果存在类似非法或错误登记的情形时,未必能具有股东资格。
CD两项,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的记载属于证明股东资格的因素之一,但并非绝对或唯一因素,即使没有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的记载,通过其他因素综合判定股东也可取得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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