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

资格题库2022-08-02  4

问题 2014年6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实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而交付给甲公司的。关于乙公司的取回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A.取回权的行使,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B.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则其取回权即归于消灭C.管理人否认乙公司的取回权时,乙公司可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D.乙公司未支付相关运输、保管等费用时,保管人可拒绝其取回该仪器

选项 A.取回权的行使,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B.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则其取回权即归于消灭
C.管理人否认乙公司的取回权时,乙公司可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
D.乙公司未支付相关运输、保管等费用时,保管人可拒绝其取回该仪器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一般取回权。 A、B项:《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题意,甲公司所占用的精密仪器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的,不属于甲公司的财产,因此,乙公司有权取回。《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据此,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行使,未在这一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应当承担迟延行使取回权而增加的相关费用,而不是取回权归于消灭。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7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管理人对乙公司的取回权不予认可,乙公司可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C项正确。
D项:《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当乙公司未支付运输、保管费用时,管理人可拒绝其取回该仪器,D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82693.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