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

练习题库2022-08-02  1

问题 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随即李方又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一年,年息1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A.该40万元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平昌公司B.李方因其行为已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C.在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有效D.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

选项 A.该40万元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平昌公司
B.李方因其行为已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
C.在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有效
D.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

答案 CD

解析 本题考查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与任职资格。 A项:李方擅自借给刘黎的40万元,李方有义务返还给公司,但因货币乃是特殊动产,占有即所有,该40万元的所有权自然归刘黎,故A项错误。
B项:《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董事长李方虽然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存在法定的解除董事职务的事由,是否解除其董事长职务由公司自行决定,故B项错误。
C项:李方作为平昌公司的董事长,对外可以直接代表公司,姜呈如对李方该行为的性质不知情,即姜呈作为善意第三人,其履行债务的行为当然有效。故C项正确。
D项:《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本题中,平昌公司董事长李方将公司债务人的还款存入自己的私人账户,并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显然违反了董事对公司所负有的忠实义务。《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据此,李方将公司资金借给刘黎所得的利息应当返还给平昌公司,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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