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

练习题库2022-08-02  9

问题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2012年)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BCD

解析 本题考查名义股东转让股权。 A、B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对于公司来说,名义股东是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因此,其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所以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是有权处分,不构成无权处分行为,故A项错误,B项正确。
C项:该项主要考查股东变动。李三虽为名义股东,但其转让股权属于有权处分,王二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股权,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王二有权取得该股权。C项正确。
D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2款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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