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并以甲公司的厂房作

考试题库2022-08-02  39

问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并以甲公司的厂房作抵押担保。其后,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果乙银行的债权尚未到期,则不能申报债权B.如A公司已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贷款,则其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C.如乙银行未申报债权,则A公司即使尚未履行偿还责任亦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D.如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万元分配,则剩余60万元债权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

选项 A.如果乙银行的债权尚未到期,则不能申报债权
B.如A公司已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贷款,则其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C.如乙银行未申报债权,则A公司即使尚未履行偿还责任亦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D.如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万元分配,则剩余60万元债权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

答案 BC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甲公司作为债务人,适用破产程序,所以未到期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或者诉讼仲裁尚未决断的债权,统称待定债权,均可申报破产债权,A项错误。第51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如果保证人A公司已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贷款,则其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果乙银行未申报债权,则连带保证人以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也是允许的。B项和C项正确。第124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如果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万元分配,则保证人应依法继续承担剩余60万元债务的清偿责任,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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