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一批设备,甲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题库2022-08-02  19

问题 甲、乙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一批设备,甲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现在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履行合同,并赔偿相应违约金,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主张合同已经生效,应当将该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B.乙公司主张合同尚未生效,应当将该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C.乙公司主张合同已经履行,应当将该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D.乙公司以合同存在欺诈事实而主张撤销合同,应当将受到欺诈的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

选项 A.甲公司主张合同已经生效,应当将该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
B.乙公司主张合同尚未生效,应当将该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
C.乙公司主张合同已经履行,应当将该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
D.乙公司以合同存在欺诈事实而主张撤销合同,应当将受到欺诈的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

答案 AC

解析 证明标准以证明责任为基础,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应当提供证据将待证事实证明到何种程度才能卸去举证责任(才不会因为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而承担不利后果),使法官形成相应心证,确认其主张的事实存在。值得注意的是,证明标准是承担证明责任的人为履行证明责任而提供证据需要将待证事实证明到的一种程度;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根本无需提供证据,自然谈不上证明标准的问题,其提供反证的目的仅仅是动摇法官对待证事实产生的内心确信,使待证事实达不到相应的标准而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而已。如原告主张侵权法律关系存在,被告提出相反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原告对侵权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其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性,原告应当将侵权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时才能卸去举证责任,法官应当认定侵权事实存在;而被告对侵权法律关系的存在不承担证明责任,无需提供证据,当然,为了反驳对方主张,被告有权提出反证证明侵权事实的不存在,但是此时并不要求被告将侵权事实不存在证明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其提供反证的目的仅仅是阻碍原告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阻碍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即其提供反证仅仅需要使得侵权法律关系的存在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的状态,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自然不能得到认定,将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故:   1.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本证需要达到相应证明标准,方能卸去证明责任,其主张的事实将会得到法庭采信,否则将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 2.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反证无需达到相应证明标准,其提供反证的目的仅仅在于阻碍对方达到相应证明标准,从而使得案件事实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的状态,对方自然将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分析证明标准,首先应当分析本案证明责任的分配,只有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才需要将待证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特殊情况下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则无需达到该标准。 对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生效的事实,应当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对该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所以表述A正确;同时,主张合同关系不成立或者未生效的当事人无需承担证明责任,自然无需将合同关系不成立或者未生效的事实证明到所谓的高度可能性标准,表述B错误。 对于合同是否履行的事实应当由主张合同已经履行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对该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所以C选项正确。 对于合同的解除、变更、撤销事实的证明,应当由主张解除、变更、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存在解除、变更、撤销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即被告因受到欺诈而主张解除合同应当对受到欺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应当将该事实证明到相应证明标准。同时,根据《民诉解释》的规定,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以及口头遗嘱、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应当适用特殊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而不是高度可能性的一般标准,所以D表述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79972.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