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是C市某住宅小区6栋3单元502号房业主,入住后面临下列法律问题,请根据相关

考试题库2022-08-02  51

问题 蒋某是C市某住宅小区6栋3单元502号房业主,入住后面临下列法律问题,请根据相关事实予以解答。小区地下停车场设有车位500个,开发商销售了300个,另200个用于出租。蒋某购房时未买车位,现因购车需使用车位。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蒋某等业主对地下停车场享有业主共有权B.如小区其他业主出售车位,蒋某等无车位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C.开发商出租车位,应优先满足蒋某等无车位业主的需要D.小区业主如出售房屋,其所购车位应一同转让

选项 A.蒋某等业主对地下停车场享有业主共有权

B.如小区其他业主出售车位,蒋某等无车位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C.开发商出租车位,应优先满足蒋某等无车位业主的需要

D.小区业主如出售房屋,其所购车位应一同转让

答案 C

解析 选项 A 错误。《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本题中,地下停车场属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因此不属于业主共有。选项 B、 D 错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52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据此可知,业主对其车位享有单独的所有权,业主出售其车位的,其他业主没有优先购买权。出售房屋的,停车位也不应一同转让。选项 C 正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79848.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