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与丹桂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住宅楼中的一套住房。合同订立

admin2022-08-02  40

问题 冯某与丹桂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住宅楼中的一套住房。合同订立后,冯某发现该房屋存在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就冯某提出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5%的B.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丹桂公司未告知冯某又将该住宅楼整体抵押给第三人的C.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D.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丹桂公司拒绝修复的

选项 A.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5%的

B.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丹桂公司未告知冯某又将该住宅楼整体抵押给第三人的

C.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D.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丹桂公司拒绝修复的

答案 ABC

解析 选项 A 正确。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选项 B 正确。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选项 C 正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选项 D 错误。《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35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据此可知,买受人不能仅依据出卖人在保修期内拒绝修复而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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