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文某是股东之一,持有

免费题库2022-08-02  40

问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文某是股东之一,持有40%的股权。文某已实缴其出资的30%,剩余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在2017年5月缴足。2015年12月,文某以其所持甲公司股权的60%作为出资,评估作价为200万元,与唐某共同设立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实际出资尚未缴纳完毕,故文某对乙公司的股权出资存在权利瑕疵B.如甲公司经营不善,使得文某用来出资的股权在1年后仅值100万元,则文某应补足差额C.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D.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乙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选项 A.因实际出资尚未缴纳完毕,故文某对乙公司的股权出资存在权利瑕疵

B.如甲公司经营不善,使得文某用来出资的股权在1年后仅值100万元,则文某应补足差额

C.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D.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乙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答案 C

解析 选项 A 错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本题中文某已经实缴了一部分出资,而剩余的出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在 2017 年 5 月缴足,所以文某的出资符合章程规定。文某以其在甲公司的股权出资设立乙公司,不存在权利瑕疵。选项 B 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 C 正确,选项 D 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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