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兵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依公司章程规定,其任期于2017年3月

练习题库2022-08-02  46

问题 彭兵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依公司章程规定,其任期于2017年3月届满。由于股东间的矛盾,公司未能按期改选出新一届董事会。此后对于公司内部管理,董事间彼此推诿,彭兵也无心公司事务,使得公司随后的一项投资失败,损失10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已届期,彭兵已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B.虽已届期,董事会成员仍须履行董事职务C.就公司100万元损失,彭兵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对彭兵的行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选项 A.因已届期,彭兵已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

B.虽已届期,董事会成员仍须履行董事职务

C.就公司100万元损失,彭兵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对彭兵的行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 B

解析 选项 A 错误,选项 B 正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15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选项 C 错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彭兵虽然无心公司事务,但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因此该 100 万元的损失不应当由彭兵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选项 D 错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彭兵仅是无心公司事务,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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