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甲在招股说明书中故意隐瞒公司股权置换项目,乙证券公司作为承销人,丙为甲公

admin2022-08-02  28

问题 上市公司甲在招股说明书中故意隐瞒公司股权置换项目,乙证券公司作为承销人,丙为甲公司的发行保荐人。甲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告该股权置换,结果造成其 股票大跌,投资者遭受了损失。则可能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是:A.甲公司      B.乙证券公司      C.对上市公司公告具有监管职责的证券交易所     D.丙证券公司

选项 A.甲公司      
B.乙证券公司      
C.对上市公司公告具有监管职责的证券交易所     
D.丙证券公司

答案 ABD

解析 C选项,证券监管机构无需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余三个选项 《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 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 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 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79704.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