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占有的认定,说法正确的是:A.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投递甲的信件于信箱中

admin2022-08-02  39

问题 下列关于占有的认定,说法正确的是:A.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投递甲的信件于信箱中,甲不知此事。故甲已经取得函件的占有B.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误投邻居乙的包裹于甲信箱中,甲不知其事。乙在甲的信箱发现其包裹并取走,乙构成对甲之占有的侵夺C.丙公司购买一辆劳斯莱斯作为董事长丁的坐骑,交给司机戊驾驶。丁在工作中用车时,丁是汽车的占有人D.丙公司购买一辆劳斯莱斯作为董事长丁的坐骑,交给司机戊驾驶。丁在工作中用车时,戊是汽车的占有人

选项 A.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投递甲的信件于信箱中,甲不知此事。故甲已经取得函件的占有
B.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误投邻居乙的包裹于甲信箱中,甲不知其事。乙在甲的信箱发现其包裹并取走,乙构成对甲之占有的侵夺
C.丙公司购买一辆劳斯莱斯作为董事长丁的坐骑,交给司机戊驾驶。丁在工作中用车时,丁是汽车的占有人
D.丙公司购买一辆劳斯莱斯作为董事长丁的坐骑,交给司机戊驾驶。丁在工作中用车时,戊是汽车的占有人

答案 A

解析 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注意四个方面:(a)占有虽为权利的外衣,但占有为事实,而非权利。(b)占有是一种财产利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c)占有的客体为物。物的部分亦可成立占有。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d)法律承认观念占有(间接占有、继承占有、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虽无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但认可占有的成立。占有的意思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意思,故取得某物的占有或维持其占有皆不以具有行为能力有必要,只要对物有支配的自然能力,即为已足。故:3个月大的婴儿对佩带的项链不构成占有;而3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构成占有。歌星在草坪上熟睡,“粉丝”将“勿忘我”鲜花放入其口袋,歌星对鲜花不构成占有;必待歌星醒后发现鲜花,并决定继续拥有始成立占有。占有的意思不必针对个别特定之物,仅须具有一般占有意思即为已足。甲悬挂信箱,意在占有投入的自己的函件,是否知悉某特定函件已投入,对占有意思,没有影响,故甲已经取得函件的占有。A正确。甲对投入的乙的包裹不具有一般占有的意思,更不具有特定占有意思,故甲对乙的包裹未成立占有。乙擅自取回包裹,不构成对甲的占有的侵夺,故B错误。丁在工作中用车系属法人机关对汽车予以管领控制,法人机关执行职务时不具有独立人格,不具有独立的占有意思。丁的占有即为法人的占有。因此,丁不是汽车的占有人。戊基于雇佣关系,受雇主指示管领控制汽车,戊是占有辅助人,对汽车不享有独立的占有意思。因此,戊不是占有人。丁控制管理汽车的行为应视为法人的行为,故丙公司才是汽车的占有人。因此,CD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79638.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