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公司2015年6月资不抵债,于2015年12月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如下事

admin2022-08-02  47

问题 海洋公司2015年6月资不抵债,于2015年12月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如下事实:(1)在2015年9月,海洋公司无法清偿欠海水公司200万元的工程款,海水公司要求海洋公司承担偿还责任,随后公司通过银行将200万支付给海水公司;(2)海洋公司董事长赵某有300万元的出资未缴纳;(3)赵某的妻子陈某某本是家庭妇女,但自2015年8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4)大地公司欠海洋公司的50万元货款于2016年1月到期;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就赵某对海水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B、管理人有义务要求赵某履行出资义务C、管理人可以要求陈某某退还其领取的奖金D、大地公司应将欠海洋公司的50万货款交付给海洋公司管理人

选项 A、就赵某对海水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
B、管理人有义务要求赵某履行出资义务
C、管理人可以要求陈某某退还其领取的奖金
D、大地公司应将欠海洋公司的50万货款交付给海洋公司管理人

答案 ABCD

解析 《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据此可知,就赵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有权主张撤销。故A选项正确。
《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故B选项正确。
《破产法》第36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破产法解释二》第24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一)绩效奖金;(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三)其他非正常收入。”故C选项正确。
《破产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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