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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担保丙对丁的1000万借款债务,甲以其对乙享有的1200万元买卖合同价款债权
为了担保丙对丁的1000万借款债务,甲以其对乙享有的1200万元买卖合同价款债权
练习题库
2022-08-02
31
问题
为了担保丙对丁的1000万借款债务,甲以其对乙享有的1200万元买卖合同价款债权设立质权。2015年3月1日,甲与丁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甲将其基于买卖合同对乙享有的债权为订设立质权。”;2015年5月1日,甲将设立质权事项通知乙。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2016年3月1日丁的质权设立B.2016年5月1日丁的质权设立C.2016年5月1日后,乙若向甲清偿1200万元,则甲的债权消灭D.2016年5月1日后,乙可向甲清偿200万,因还有1000万的债权额作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有效
选项
A.2016年3月1日丁的质权设立
B.2016年5月1日丁的质权设立
C.2016年5月1日后,乙若向甲清偿1200万元,则甲的债权消灭
D.2016年5月1日后,乙可向甲清偿200万,因还有1000万的债权额作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有效
答案
A
解析
债权质权的设立,准用债权转让的规定。债权质权设立应通知债务人,但通知不是债权质权设立要件,即使未通知债务人,也不影响债权质权的设立。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未通知债务人的,已经成立的质权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向债权人(即出质人)的清偿行为有效,出质债权因清偿而消灭,债权质权亦因此消灭;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已经成立的质权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对债权人(即出质人)的清偿行为被冻结,债务人对债权人(即出质人)的清偿行为,不管是部分清偿还是全部清偿,均无效,不发生清偿的效力。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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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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