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

admin2022-08-02  42

问题 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再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再审质证应当由高某、张某和检察院共同进行B:该录音带属于电子数据,高某应当提交证据原件进行质证C:虽然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质证对象D:如再审法院认定该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

选项 A:再审质证应当由高某、张某和检察院共同进行
B:该录音带属于电子数据,高某应当提交证据原件进行质证
C:虽然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质证对象
D:如再审法院认定该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

答案 CD

解析 【考点】再审程序的证据【详解】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在抗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不属于当事人,因此不能参加质证,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该案中的录音带不属于电子数据,而应当属于视听资料,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第70条又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作出了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为准的规定,比以前的规定更合理。本案中,虽然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证据提交,属于质证对象。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8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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