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练习题库2022-08-02  59

问题 2013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B: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C: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D: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选项 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B: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C: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D: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答案 AC

解析 【考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这中间包括证明债务人资产状况的证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和第7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综上,甲公司作为债权人,提交证据仅满足证明债务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不需要证明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作为债权人他也无法证明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所以A正确,B错误。《企业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C正确。《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第2款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有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因此,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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