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一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公司,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建筑

练习题库2022-08-02  35

问题 甲公司将一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公司,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丙公司又将其中一部分分包给丁建筑公司。后丁公司因工作失误致使工程不合格,甲公司欲索赔。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上述工程承包合同均无效B:丙公司在向乙公司赔偿损失后,有权向丁公司追偿C:甲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D:法院可收缴丙公司由于分包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选项 A:上述工程承包合同均无效
B:丙公司在向乙公司赔偿损失后,有权向丁公司追偿
C:甲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D:法院可收缴丙公司由于分包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答案 BCD

解析 【考点】建设工程合同【详解】《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根据该条规定,总承包人乙公司,经发包人甲公司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有效,故选项A错误。第三人丙公司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乙公司向发包人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丙公司有权对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分包人丁公司追偿,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据此,发包人甲公司有权要求实际施工人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据此,法院可收缴丙公司由于分包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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