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拟共同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该有限合伙企业至

题库2022-08-02  35

问题 甲乙丙三人拟共同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该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B: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劳务、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作价出资C: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部分合伙事务D:如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选项 A:该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B: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劳务、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作价出资
C: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部分合伙事务
D:如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BCD

解析 【考点】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详解】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否则就应当解散,选项A正确。关于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法》第64条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B项将劳务包括在内,是错误的。《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这是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也不得做出例外规定,故选项C错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3条的规定可知,D项错误。【陷阱】有限合伙企业在许多方面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这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但普通合伙人有权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均有合伙事务执行权,但在《合伙企业法》明确列举的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形之外,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是其有限责任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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