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

练习题库2022-08-02  2

问题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选项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答案 C

解析 【考点】所有权的取得【详解】《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A项错误。《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2012年8月,法院仅判决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非因判决导致房屋物权变更的情形,导致物权变更的是2012年3月甲、乙和丙之间的协议,因此本题中的情形不适用《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据此B项错误。《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虽然甲、乙、丙三方达成协议,且法院也判决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丙一直没有办理,即是说房屋仍登记在丙名下,所有权仍归属于丙,丙死亡后,丁法定继承该房屋所有权。因此C项正确。2012年12月,丁将房屋赠给戊仅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未先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再办理转让登记至戊的名下,因此戊并未取得所有权,D项错误。【陷阱】本题命题人的陷阱设置就在于题目中的法院判决是否构成物权变更。其实,这里法院的判决只是确认了2012年3月甲、乙和丙之间的协议,从而要求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此外,如果因判决导致物权变更,则此判决必须是生效判决。然而,根据题目,并不能判断出2012年8月法院的判决是否为生效判决,如果不是生效判决,那么这个判决生效时期是否为8月也就无法肯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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