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

免费题库2022-08-02  34

问题 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张平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金地”C:张平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D:如张平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选项 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张平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
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金地”
C:张平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
D:如张平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A

解析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个人独资企业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虽然原投资人和现股东未发生变化,但其责任形式由无限责任变为有限责任,对债权人利益产生影响,故需要进行清算。选项A错误。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在企业名称方面,只是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故原商号“金地”可以继续使用。选项B正确。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本题中,虽然张平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但仍属于新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选项C正确。根据《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D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应选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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