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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乙、丙、丁、戊四个子女。乙有扶养能力,愿意尽扶养义务,但是甲自己有收入,其不
甲有乙、丙、丁、戊四个子女。乙有扶养能力,愿意尽扶养义务,但是甲自己有收入,其不
题库
2022-08-02
29
问题
甲有乙、丙、丁、戊四个子女。乙有扶养能力,愿意尽扶养义务,但是甲自己有收入,其不愿意给子女添麻烦,因此明确拒绝。甲于2000年立有遗嘱将其财产全部留给丙。2010年,甲过世。经查,丁长年卧病在床无任何收入。甲立遗嘱时戊10岁,现已经参加工作。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应当多分遗产 B.丙获得全部遗产C.丁不能获得遗产 D.戊不能分得遗产
选项
答案
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3条规定,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本题中,乙有扶养能力,愿意尽扶养义务,但是甲自己有收入,其不愿意给子女添麻烦,因此明确拒绝。因此,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因此受影响。因此,A项错误。
《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丙不能获得全部遗产,应当为丁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B项错误,C项错误。
《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题中,2010年,甲过世,应当在此时确定继承人戊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戊已经20岁并且参加工作。因此,不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因此,不能分得遗产。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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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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