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真题)甲和乙系夫妻,因外出打工将女儿小琳交由甲母照顾两年,但从未支付

练习题库2022-08-02  62

问题 (2016年真题)甲和乙系夫妻,因外出打工将女儿小琳交由甲母照顾两年,但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后甲与乙闹离婚且均不愿抚养小琳。甲母将甲和乙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2万元。法院认为,甲母对孙女无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判决甲和乙支付甲母抚养费。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B.甲和乙对小琳的抚养义务是相对义务C.判决在原被告间不形成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D.小琳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

选项 A.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B.甲和乙对小琳的抚养义务是相对义务
C.判决在原被告间不形成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
D.小琳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

答案 B

解析 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规范性,也即具有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的普遍约束力,一般指广义的法律。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律适用的结果,虽然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缺乏普遍约束力,如判决书、合同书等。故A选项错误。
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如物权;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甲和乙的抚养义务对应的特定主体就是小琳,因此,该义务属于相对义务。故B选项错误。
法院的判决属于法律事实,该判决在甲乙和甲母之间形成了法律关系,其中,甲和乙具有支付抚养费给甲母的义务,甲母享有接收甲和乙支付的抚养费的权利。该判决当然形成了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故C选项错误。
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本案中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甲和乙,另一方主体是甲母。小琳在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并不具有任何的权利和义务,故小琳并非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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