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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真题)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A.行贿案中,被告人知晓
(2016年真题)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A.行贿案中,被告人知晓
练习题库
2022-08-02
54
问题
(2016年真题)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A.行贿案中,被告人知晓其谋取的系不正当利益的事实B.盗窃案中,被告人的亲友代为退赃的事实C.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D.侵占案中,自诉人申请期间恢复而提出的其突遭车祸的事实,且被告人和法官均无异议
选项
A.行贿案中,被告人知晓其谋取的系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B.盗窃案中,被告人的亲友代为退赃的事实
C.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
D.侵占案中,自诉人申请期间恢复而提出的其突遭车祸的事实,且被告人和法官均无异议
答案
AB
解析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根据《刑诉法解释》第72条的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十)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一)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根据《高检规则》(2019版)第401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①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③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④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⑤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⑥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A项属于《刑诉法解释》第72条第4项内容,属于证明对象。A项正确。
B项属于《刑诉法解释》第72条第7项内容,属于证明对象。B项正确。
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案件事实情况才是证明对象,而证据事实是证明手段。证据材料的审查与判断被称为验证“证据事实”的过程。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属于“证据事实”,而非证明对象。C项错误。
D项属于《高检规则》(2019版)第401条第4项情形,不属于证明对象。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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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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