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

最全题库2022-08-02  37

问题 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国际公法——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

选项 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
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
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
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

答案 D

解析 根据《国际公法——条约法》公约,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若条约为第三国设定了义务,只有第三国明示接受,该项义务才约束第三国。本案中,条约为丙国设定的就是义务,但丙国已经明示接受了该项义务,故应受此项义务的约束,故B项错误。
若条约为第三国设定了权利,只要第三国不反对就可以享受该项权利。本案中,条约为丁国设定的就是权利,丁国可以接受可以拒绝,故C项错误;但若第三国没有任何意思表示,就视为接受了该项权利,故D项正确。
若条约已经为第三国设定了权利或义务,并且第三国已经享受了该项权利或履行了该项义务,缔约国将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给予第三国的权利或义务,故A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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