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南康市爱民区市民徐某与蔡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徐某用酒瓶将蔡某打成轻

题库2022-08-02  16

问题 2018年3月,南康市爱民区市民徐某与蔡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徐某用酒瓶将蔡某打成轻微伤。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徐某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徐某不服,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驳回了徐某的复议请求,但改变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本案的被告为区政府B.徐某可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徐某可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蔡某为本案的第三人

选项 A.本案的被告为区政府
B.徐某可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徐某可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蔡某为本案的第三人

答案 BD

解析 ①A选项,《行诉法适用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据此可知,区政府的复议决定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则区公安分局与区政府应为共同被告。故A项错误,不当选。
②B.C选项,《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案件的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34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据此可知,徐某可向区法院提起诉讼。B项正确,C项错误;
③《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治安行政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被侵害人,一方提起行政诉讼的,另一方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蔡某作为被侵害人,与本案自然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应当作为本案的第三人。D项正确。
司法解释对于何谓“复议改变”的认定作了制度调整,只有结果改变才认为是改变,若只是改变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而不涉及结果改变的,均不再认为是复议改变。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70627.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