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登录
从业资格
2016年2月,甲市A区个体户段某到乙市B区进货,途经丙市,被丙市C区公安分局留
2016年2月,甲市A区个体户段某到乙市B区进货,途经丙市,被丙市C区公安分局留
考试题库
2022-08-02
47
问题
2016年2月,甲市A区个体户段某到乙市B区进货,途经丙市,被丙市C区公安分局留置盘查3天后将其释放,并将其货物予以扣押。段某不服,向位于D区的丙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丙市公安局作出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段某不服,拟提起行政诉讼。则下列法院有管辖权的有哪些:A.甲市A区人民法院B.乙市B区人民法院C.丙市C区人民法院D.丙市D区人民法院
选项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乙市B区人民法院
C.丙市C区人民法院
D.丙市D区人民法院
答案
ACD
解析
凡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原机关与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诉法适用解释》第8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经过了复议,因而原机关与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即丙市C区人民法院与D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同时陈某为甲市A区市民,甲市A区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故ACD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本题需要把握:
(1)由于“原告就被告”是一般的地域管辖原则,因此若要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来说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诉讼的被告。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求,便于当事人提起诉讼,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则不再单纯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2)值得注意的是,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也属于“原告所在地”;
(3)凡是经复议的案件,不管是复议维持还是复议改变,在地域管辖方面,原机关与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70618.html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先生因情况紧急向甲市B区法院申请对赵先生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女士与位于甲市B区的乙减肥治疗中心签订了乙减肥治疗中心提供的格
居住在甲市A区的钱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居住在甲市B区的王某借款50万元,后钱某因为
居住在甲市A区的李某和居住在甲市B区的王某就位于甲市C区的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并
居住于甲市A区的甲向居住于甲市B区的乙提起违约损害赔偿之诉,该案由合同履行地C法
甲市A县的张三与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标的物是李四在乙市B县的祖传住宅一套。
2016年1月,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了一批货物,货物共计100万元。双方约定甲公司
王进在商场购物时,丢失手表一块。商场工作人员拾得后,即交给公安部门。王进未能在期
张某、刘某借款纠纷一案,经过甲市A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张某胜诉,刘某在判决生效后30
2016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借款当
随机试题
OneofthoserarelocalcreationsofAmerica,cowboypoetryhasalongandv
只有通过一步一步努力地向上攣登,最终才能到达顶峰。 Itisbymakingtheeffortofclimbingupthemount
[img]2016m3x/ct_eyyjsbz2014j_eyyjsbd_0305_20163[/img]ITAIPUDAM:Vi
[originaltext]Jimsufferedheartproblems.Inconversationheexpressedlit
Amazonislookingatdrasticallyreducingitsdeliverytimes—to30minuteso
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A.停车让行 B.绕行通过 C.
患者,男性,15岁。2个月前偶然发现右肱骨上端一圆形硬性肿块,不活动,边界清楚,
内科腹痛的特点A.以下腹痛为主 B.先有腹痛 C.常有腹膜刺激征 D.先发
关于人民警察在录用情形,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李某2012年因盗窃
乙公司为一家专营空中物流货运的航空公司,现正为可能开发的中东航线进行风险评估。以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