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甲市A区个体户段某到乙市B区进货,途经丙市,被丙市C区公安分局留

考试题库2022-08-02  34

问题 2016年2月,甲市A区个体户段某到乙市B区进货,途经丙市,被丙市C区公安分局留置盘查3天后将其释放,并将其货物予以扣押。段某不服,向位于D区的丙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丙市公安局作出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段某不服,拟提起行政诉讼。则下列法院有管辖权的有哪些:A.甲市A区人民法院B.乙市B区人民法院C.丙市C区人民法院D.丙市D区人民法院

选项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乙市B区人民法院
C.丙市C区人民法院
D.丙市D区人民法院

答案 ACD

解析 凡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原机关与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诉法适用解释》第8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经过了复议,因而原机关与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即丙市C区人民法院与D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同时陈某为甲市A区市民,甲市A区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故ACD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本题需要把握:
(1)由于“原告就被告”是一般的地域管辖原则,因此若要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来说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诉讼的被告。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求,便于当事人提起诉讼,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则不再单纯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2)值得注意的是,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也属于“原告所在地”;
(3)凡是经复议的案件,不管是复议维持还是复议改变,在地域管辖方面,原机关与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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