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李某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某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该局补充侦查,

admin2022-08-02  56

问题 2001年5月李某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某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该局补充侦查,2002年11月李某被取保候审。2004年,县公安局撤销案件。次年3月,李某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县公安局于2005年12月作出给予李某赔偿的决定书。李某以赔偿数额过低为由,于2006年先后向市公安局和市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复议和申请,二者均作出维持决定。对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应按照下列哪个年度的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A.2002年度B.2003年度C.2004年度D.2005年度

选项 A.2002年度
B.2003年度
C.2004年度
D.2005年度

答案 C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同时,《国家赔偿法解释》第6条规定:“赔偿法第26条(现为第33条)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在本案中,县公安局于2005年12月作出给予李某赔偿的决定书,因此2005年为有关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年度。尽管李某于2006年先后向市公安局和市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复议和申请,但是二者均作出维持决定,这意味着本案的赔偿仍以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2005年的上年度,也即2004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故C项为正确选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69855.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