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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0条规定:“完善庭前会议程序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0条规定:“完善庭前会议程序
考试题库
2022-08-02
51
问题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0条规定:“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以下关于对该规定的理解,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被告人必须参加庭前会议B.对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召开庭前会议C.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论可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裁判结果可形成于庭前会议中D.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无须在庭审中举证.质证
选项
A.被告人必须参加庭前会议
B.对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C.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论可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裁判结果可形成于庭前会议中
D.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无须在庭审中举证.质证
答案
ABCD
解析
①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被告人不是必须参加的。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
②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情形。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是可以召开庭前会议而不是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
③庭前会议的目的是提高庭审的效率,对于事实证据的调查,定罪量刑的辩论和裁判结果都是在庭审中解决的问题不能在庭前会议中解决。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
④在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于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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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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