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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共谋共同盗窃丙的钱包,甲负责扒窃,乙负责掩护。甲在扒窃时被丙发现,丙嘲笑甲的
甲乙共谋共同盗窃丙的钱包,甲负责扒窃,乙负责掩护。甲在扒窃时被丙发现,丙嘲笑甲的
资格题库
2022-08-02
9
问题
甲乙共谋共同盗窃丙的钱包,甲负责扒窃,乙负责掩护。甲在扒窃时被丙发现,丙嘲笑甲的扒窃技术低劣,甲愤而将丙打成轻伤。在甲殴打过程中,乙发现丙的钱包掉在地上,将钱包拿走。甲只顾着打丙,没有注意到乙的举动。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A.就甲的扒窃而言,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均未遂B.甲伤害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共犯C.乙拿走丙钱包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甲构成共犯D.乙拿走丙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甲构成共犯
选项
A.就甲的扒窃而言,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均未遂
B.甲伤害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共犯
C.乙拿走丙钱包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甲构成共犯
D.乙拿走丙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甲构成共犯
答案
A
解析
当甲扒窃被发现时,盗窃罪只能未遂,作为帮助犯的乙也只能未遂。至此,二人共同的盗窃罪就终局了。此后行为与该盗窃罪便无关了。甲此后构成故意伤害罪,乙由于未参与该行为,不构成共犯,甲的故意伤害罪属于实行过限,乙不用负责;乙也没有阻止甲殴打丙的义务,故不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乙拿走钱包构成盗窃罪既遂,但该盗窃罪与前面的盗窃罪未遂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就乙的盗窃罪既遂而言,甲不构成共犯,因为甲没有看到,没有参与意识,没有共同故意。由于甲殴打丙时,只想故意伤害丙,而没有非法占有丙财物的目的,因此甲的殴打行为不能视为抢劫丙财物的暴力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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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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