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当地通用语言为汉语)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考试题库2022-08-02  23

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当地通用语言为汉语)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其中被告人杨光(汉族),男,17岁;被害人买买提(维吾尔族),男,19岁。崔义是杨光的辩护律师,刘兴是买买提的诉讼代理人。在侦查过程中,由于买买提不会讲汉语,公安机关只好为他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后经检察院审查起诉至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庭审公告和判决书,应以何种语言文字书写?(   )A.都用汉语B.都用维吾尔语C.庭审公告用汉语,判决书用维吾尔语D.以上皆可

选项 A.都用汉语
B.都用维吾尔语
C.庭审公告用汉语,判决书用维吾尔语
D.以上皆可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题目中已经给出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故判决书和开庭公告都应采用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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