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吸食毒品后,主动到公安局禁毒大队交代自己吸食毒

免费题库2022-08-02  6

问题 关于立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吸食毒品后,主动到公安局禁毒大队交代自己吸食毒品,并向禁毒大队举报乙也吸食毒品,带领禁毒大队人员到乙家蹲点。后禁毒大队人员抓获乙和在乙家吸毒的丙,丙到案后供述其曾向甲购买毒品。公安局根据丙提供的线索提审甲,并以甲涉嫌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本案中,甲揭发乙吸毒并协助抓获乙、丙的行为,成立立功B.甲因受贿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其向乙行贿的事实,使得乙受贿案件得以侦破。甲不成立立功C.甲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其被查获的毒品系乙明知其贩卖毒品而为其代购的,并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打电话将乙约至指定地点见面,还在现场向公安人员指认了乙,公安机关据此将乙抓获。后因特殊原因,乙没有被作为犯罪处理。甲成立立功D.甲、乙共同将丙殴打至重伤,后公安机关根据监控录像,初步确定甲为嫌疑人,并将案发前与甲有联系的乙作为证人传唤至公安机关询问,乙提供了甲的工作地点。同日,公安机关初步锁定甲,遂将乙带至现场进行指认。经乙指认,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归案。经审讯,甲供述乙参与殴打丙的事实,乙遂被抓获。乙协助抓获甲,成立立功

选项 A.甲吸食毒品后,主动到公安局禁毒大队交代自己吸食毒品,并向禁毒大队举报乙也吸食毒品,带领禁毒大队人员到乙家蹲点。后禁毒大队人员抓获乙和在乙家吸毒的丙,丙到案后供述其曾向甲购买毒品。公安局根据丙提供的线索提审甲,并以甲涉嫌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本案中,甲揭发乙吸毒并协助抓获乙、丙的行为,成立立功
B.甲因受贿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其向乙行贿的事实,使得乙受贿案件得以侦破。甲不成立立功
C.甲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其被查获的毒品系乙明知其贩卖毒品而为其代购的,并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打电话将乙约至指定地点见面,还在现场向公安人员指认了乙,公安机关据此将乙抓获。后因特殊原因,乙没有被作为犯罪处理。甲成立立功
D.甲、乙共同将丙殴打至重伤,后公安机关根据监控录像,初步确定甲为嫌疑人,并将案发前与甲有联系的乙作为证人传唤至公安机关询问,乙提供了甲的工作地点。同日,公安机关初步锁定甲,遂将乙带至现场进行指认。经乙指认,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归案。经审讯,甲供述乙参与殴打丙的事实,乙遂被抓获。乙协助抓获甲,成立立功

答案 BC

解析 A错误。甲不成立立功。首先,本案甲检举揭发的是他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立功的前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检举揭发的对象必须是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事实。甲举报乙有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并带领公安局禁毒大队人员到乙家抓获乙、丙起到积极作用,但乙吸毒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故甲的检举、揭发不具有立功的前提要件。其次,提供他人违法线索导致公安机关进而查获其本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具有立功的实际作用。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甲没有直接交代自己的贩毒行为,而是因为揭发他人的违法行为,进而促使司法机关获得侦破其贩毒案件的线索。表面上看,若没有甲所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就难以及时发现其具有一定的价值。然而,仔细分析,其检举、揭发行为并无实际作用。理由有二:一是甲举报的人员中没有吸毒人员丙,公安机关是根据其举报乙后实施抓捕时,“意外”在乙家中抓到丙,丙到案后供述其曾经向甲购买毒品,公安人员据此掌握了甲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举报线索与查获事实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二是由于查获的犯罪事实是检举人“自己”的犯罪行为,不属于“他人”的犯罪行为,即没有为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提供实际作用,缺乏线索的实效性。故甲不成立立功。
B正确。贿赂犯罪属于对合犯,实施贿赂行为的双方互为实现特定犯罪的必要条件。无论是行贿罪还是受贿罪,其客观方面的要件都必然包含财物转移的全过程,均涉及双方当事人。因此,本案甲供述其向乙行贿的事实,必然供述对方的受贿事实,否则其供述的行贿事实就不完整,达不到如实供述的要求。故其对乙受贿犯罪的揭发,并未超岀其对行贿犯罪承担的如实供述范围,不能另外构成立功。甲主动供述行贿事实,可以认定其构成行贿罪的自首。
C正确。本案甲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类型。首先,甲在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其被查获的毒品系乙明知其贩卖毒品而为其代购,并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打电话将乙约至指定地点,并当场指认了乙,公安机关在甲的指认下抓获乙。甲的行为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其次,乙明知甲贩卖毒品而为其代购毒品的事实,在客观上的确属于犯罪事实,只是因为特殊原因,乙不作为犯罪处理,这并不影响甲交代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以及协助抓捕同案犯的认定。
综上,甲成立立功。
D错误。本案中,虽然乙提供甲的工作地点、现场指认等协助工作对公安机关抓获甲起到实质作用,但乙是以“证人”的身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不属于成立立功要求的“到案后”。乙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故意隐瞒自己参与殴打丙的犯罪事实,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其后以“证人”身份协助司法机关对甲进行指认,也未体现任何“将功赎罪”的意愿。因此,乙不成立立功。
综上,B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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