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纠集乙、丙等人分别持木棍、鱼叉、

资格题库2022-08-02  11

问题 关于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纠集乙、丙等人分别持木棍、鱼叉、砍刀对李某进行殴打,致使李某头部受伤倒地,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两个月后,李某出院回老家做康复治疗。经鉴定,李某头部外伤致左侧额、廠、顶部硬膜下血肿,并脑疝形成,出现失语、四肢强直性瘫痪等严重并发症,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两年后,李某在家中病情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死亡与甲等人具有因果关系B.甲驾驶小型客车从事非法营运,超员载客12人,在车辆行驶至高速公路时,甲在应急车道内停车违法下客。乘客乙下车后,在横穿至高速路中心隔离带附近时,被正常行驶的一辆越野车撞上,乙当场死亡。甲的违法下客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某晚,甲被乙带至某包厢唱歌喝酒,二人发生口角。甲意图教训乙,23时许,甲趁乙醉酒无反抗能力之际,用三轮车将其带至某桥头附近对乙进行殴打,并脱去乙的全身衣裤,后将乙衣裤丢至附近河道,第二天,乙被发现溺水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D.甲为向乙索债,在乙家中与其同吃住,一个月后,乙借丢弃垃圾为名欲从家中下楼逃跑,但途中被甲堵截抓回,乙亲属报警称乙遭人拘禁,民警到场后将甲从乙家中驱离。但甲仍纠集他人留在乙家楼下监视,不时上门查看,并防止乙出逃,在屋外用事先准备好的502胶水封堵乙的房门锁孔,于是乙用床单制作绳索从12楼窗户攀爬下楼,最终坠楼死亡。乙的死亡可归责于甲

选项 A.甲纠集乙、丙等人分别持木棍、鱼叉、砍刀对李某进行殴打,致使李某头部受伤倒地,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两个月后,李某出院回老家做康复治疗。经鉴定,李某头部外伤致左侧额、廠、顶部硬膜下血肿,并脑疝形成,出现失语、四肢强直性瘫痪等严重并发症,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两年后,李某在家中病情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死亡与甲等人具有因果关系
B.甲驾驶小型客车从事非法营运,超员载客12人,在车辆行驶至高速公路时,甲在应急车道内停车违法下客。乘客乙下车后,在横穿至高速路中心隔离带附近时,被正常行驶的一辆越野车撞上,乙当场死亡。甲的违法下客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某晚,甲被乙带至某包厢唱歌喝酒,二人发生口角。甲意图教训乙,23时许,甲趁乙醉酒无反抗能力之际,用三轮车将其带至某桥头附近对乙进行殴打,并脱去乙的全身衣裤,后将乙衣裤丢至附近河道,第二天,乙被发现溺水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D.甲为向乙索债,在乙家中与其同吃住,一个月后,乙借丢弃垃圾为名欲从家中下楼逃跑,但途中被甲堵截抓回,乙亲属报警称乙遭人拘禁,民警到场后将甲从乙家中驱离。但甲仍纠集他人留在乙家楼下监视,不时上门查看,并防止乙出逃,在屋外用事先准备好的502胶水封堵乙的房门锁孔,于是乙用床单制作绳索从12楼窗户攀爬下楼,最终坠楼死亡。乙的死亡可归责于甲

答案 AC

解析 A正确。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李某没有在受甲等人殴打后,短时间内死亡,而是在时隔两年后才死亡。然而,甲等人先前的故意伤害行为已经致李某严重残疾,李某虽经长时间治疗后死亡,但其间并不存在诸如医疗事故等中断因素,故先前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中断。因此,李某的死亡与甲等人具有因果关系。
B错误。本案中,在甲违法下客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介入了两个因素,分别是乙横穿马路的行为和一辆越野车撞乙的行为。首先,分析越野车撞乙这一介入行为,甲将乙放置于高速应急车道上的行为和高速公路的环境,使乙处于某种潜在威胁和一定程度的危险之中,因此越野车撞乙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不能阻断甲违法下客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再分析乙横穿马路的行为。本案中,乙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完全明知横穿髙速公路的危险性。且除横穿高速公路外,乙可以选择沿相对安全的应急车道行至收费站出站,因此可以认为乙的行为是独立于甲行为之外的自主行为,换言之,乙横穿马路的行为属于异常因素,且因为乙横穿马路,被正常行驶的车辆撞死,因此乙横穿马路的行为中断了甲违法下客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的违法下客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C正确。本案中,甲将醉酒意识不清的乙带至桥头,对乙实施殴打、脱衣行为,并将其衣裤丢至附近河道,从而导致乙落水溺死。如果没有甲的殴打和脱衣行为,就不会发生乙落水溺死的危害后果,甲的殴打行为及脱衣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具有条件关系。本案介入了乙自行走到河边而落水的行为,但据甲实施殴打、脱衣行为时乙的醉酒状态和周边高度危险的环境,乙落水并不具有异常性。乙处于醉酒状态之下,已经具有一定的意识和行为障碍,在距离河岸较近、深夜光线暗的情境下,因意识和行为障碍落人河水中,具有通常性。因此,乙的落水行为并未阻断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D错误。本案中,在判断甲的拘禁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考虑乙的介入行为,即乙用床单制作绳索从十二楼窗户攀爬下楼的行为。乙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坠楼,因此,只需判断乙的介入行为是否异常。在甲被民警驱离乙家中之后,甲虽然仍纠集他人留在乙家楼下监视,不时上门查看,用胶水堵锁孔,但是上述行为本身对乙并不起到实际控制作用,且不具有造成乙死亡这一加重结果发生的高度紧迫性和危险性,当时乙釆用报警、通知家属等更稳妥安全的方法离开现场亦非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乙采用以床单制成绳索从12层高楼窗户攀爬下楼这种极度危险方法离开,显然不属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乙的死亡不可归责于甲。
综上,A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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