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被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为由刑事拘留,后被释放。李某向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遭到

最全题库2022-08-02  49

问题 李某被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为由刑事拘留,后被释放。李某向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遭到拒绝,经复议后,向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A.李某应向赔偿委员会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4份B.县公安局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C.县公安局应对李某的损失与刑事拘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D.李某不服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选项 A.李某应向赔偿委员会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4份
B.县公安局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
C.县公安局应对李某的损失与刑事拘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
D.李某不服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 A

解析 《赔委会审案规定》第1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该条中“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的表述,选项A正确。该规定第5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根据该条第2款“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的表述,县公安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是不正确的。故选项B错误。
《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已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赔委会审案规定》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根据上述条文,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原则,但存在例外,即下列情形,均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提供证据证明:(1)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的合法性。
在本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原则,赔偿请求人李某应当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即证明刑事拘留的存在、损害后果及刑事拘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题中李某没有死亡,也没有丧失行为能力,故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第26条第2款,即“李某的损失与刑事拘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应由县公安局承担举证责任,故选项C“县公安局……提供证据”表述错误。
《国家赔偿法》第30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据此,选项D“申请复议一次”的表述错误,应当是“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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