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院以杜某逾期未履行偿债判决为由,先将其房屋查封,后裁定将房屋过户以抵债。杜某

admin2022-08-02  36

问题 某法院以杜某逾期未履行偿债判决为由,先将其房屋查封,后裁定将房屋过户以抵债。杜某认为强制执行超过申请数额而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房屋过户损失30万元,查封造成屋内财产毁损和丢失5000元,误工损失2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下列哪一事项属于国家赔偿范围?(2013年卷)A.2000元B.5000元C.1万元D.30万元

选项 A.2000元
B.5000元
C.1万元
D.30万元

答案 B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误工损失并非法院执行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故排除A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8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对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产毁损、灭失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故B项应选。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国家赔偿范围内侵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执行偿债判决的行为,并非侵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的情形,故排除C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执行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该解释第7条第1项,若超数额和范围执行,能通过执行回转获得补救的,国家不予赔偿。杜某认为强制执行超过申请数额,此仍可通过执行回转得到解决,故排除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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