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租用一商店经营服装。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

admin2022-08-02  46

问题 李某租用一商店经营服装。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某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事后,公安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卷)A.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B.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C.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D.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选项 A.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
B.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
D.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答案 ABD

解析 本案公安分局不应赔偿。首先,撞坏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然后,公安人员的行为没有过错,车辆在高速行驶中,难以控制平衡,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为了躲避其他车辆“不慎”造成的,说明该工作人员已经尽到了一般范围内的合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国家不应赔偿。但是对于李某的损失,可以按行政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所以,C选项表述正确,不选。而A、D选项均认为应当予以赔偿,错误。B选项,虽然认为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是理由错误,警察追捕行为是与职权相关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所以,B选项因为理由阐释错误而导致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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