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纠纷向工商局申请公开乙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局公开了乙公司的名

admin2022-08-02  37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纠纷向工商局申请公开乙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局公开了乙公司的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但对经营范围、从业人数、注册资本等信息拒绝公开。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A.甲公司应先向工商局的上一级工商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B.工商局应当对拒绝公开的依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C.本案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D.因相关信息不属政府信息,拒绝公开合法

选项 A.甲公司应先向工商局的上一级工商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B.工商局应当对拒绝公开的依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C.本案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
D.因相关信息不属政府信息,拒绝公开合法

答案 B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第2款,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并未被规定为复议前置案件,故A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故B项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第3项,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故本案第一审审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C项错误。
根据2019年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甲公司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工商局办理公司登记中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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