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与尤女士自由恋爱后结婚,育有一子吴勇,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考虑到吴勇

资格题库2022-08-02  27

问题 吴先生与尤女士自由恋爱后结婚,育有一子吴勇,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考虑到吴勇年幼,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吴勇由尤女士抚养,但倘若尤女士再婚,不得生育。后尤女士再婚并怀孕,吴先生诉至法院,以尤女士违反协议为由,要求获得吴勇的抚养权。法院认定协议因侵犯尤女士的生育权而无效,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吴勇上小学后,因名字谐音,被同学起了绰号“没用”。吴勇内心感觉屈辱,请求母亲为自己改名。尤女士遂到公安机关将“吴勇”改为“尤勇”。后吴先生听说此事,诉至法院,以吴勇为自己亲生儿子,按照中国人的传统习惯,理应跟自己姓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将“尤勇”更名为“吴勇”。法院根据《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关于此案,请回答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公民享有姓名权,但姓名权的行使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B.姓名权属于相对权C.设若法院判决孩子随母姓,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D.吴先生主张的中国传统习惯属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不得在审判中适用

选项 A.公民享有姓名权,但姓名权的行使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
B.姓名权属于相对权
C.设若法院判决孩子随母姓,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
D.吴先生主张的中国传统习惯属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不得在审判中适用

答案 AC

解析 A项,《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事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B项,根据义务主体是否特定,将权利分为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绝对权利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主体。相对权利的义务主体是特定主体,相对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公民的姓名权属于绝对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姓名权。
C项,法的作用包括:指引作用——指引自己的行为;评价作用——评价其他人行为的合法性;预测作用——预测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通过预测对方的行为安排好自己的行为;强制作用——国家机关制裁违法者的行为;教育作用——教育一般人的行为,通过一个案件的发生,让听说的人受到教育。本案法院以《婚姻法》第22条为标准,评价认定孩子可以随母姓,这代表着官方对尤女士为孩子改姓行为的评价,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
D项,法的渊源分为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习惯等。因此,吴先生在本案中主张的中国传统习惯属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因其明确具体性,而优先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适用。但是,如果没有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有歧义,或者正式的法的渊源导致的结果极端不公正,那么,就可以适用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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