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与尤女士自由恋爱后结婚,育有一子吴勇,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考虑到吴勇

练习题库2022-08-02  36

问题 吴先生与尤女士自由恋爱后结婚,育有一子吴勇,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考虑到吴勇年幼,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吴勇由尤女士抚养,但倘若尤女士再婚,不得生育。后尤女士再婚并怀孕,吴先生诉至法院,以尤女士违反协议为由,要求获得吴勇的抚养权。法院认定协议因侵犯尤女士的生育权而无效,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吴勇上小学后,因名字谐音,被同学起了绰号“没用”。吴勇内心感觉屈辱,请求母亲为自己改名。尤女士遂到公安机关将“吴勇”改为“尤勇”。后吴先生听说此事,诉至法院,以吴勇为自己亲生儿子,按照中国人的传统习惯,理应跟自己姓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将“尤勇”更名为“吴勇”。法院根据《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关于此案,请回答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婚姻法》第22条属于允许句B.《婚姻法》第22条属于法律原则的规定,在没有规则的情形下,可以在审判中适用C.《婚姻法》第22条规定了法律规则的假定条件D.《婚姻法》第22表达了授权性规则、准用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选项 A.《婚姻法》第22条属于允许句
B.《婚姻法》第22条属于法律原则的规定,在没有规则的情形下,可以在审判中适用
C.《婚姻法》第22条规定了法律规则的假定条件
D.《婚姻法》第22表达了授权性规则、准用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答案 BCD

解析 A项,规范语句可以区分为命令句和允许句。命令句,是指使用了“必须”“应该”或“禁止”等道义助动词的语句;允许句,是指使用了“可以”这类道义助动词的语句。《婚姻法》第22条规定的行为模式是“可为模式”,故该条文属于允许句。
B项,法律规则有明确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其行为模式明确具体,法官在适用上具有较小的自由裁量权。法律原则没有明确的三要素,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法官在适用上自由裁量权较大。《婚姻法》第22条规定的可为模式,非常明确具体,法官没有什么自由裁量空间,故本条规定属于法律规则的表达。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规则;没有规则,或者规则导致的结果极端不公正的时候,法官才能适用原则进行裁判。
C项,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分为三种: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属于行为模式中的可为模式。
D项,根据法律规则表达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属于可为模式(可以)。义务性规则又分为:命令性规则,属于应为模式;禁止性规则,属于勿为模式。《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关键字是“可以”,属于可为模式,因此属于授权性规则。根据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人们没有选择余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任意性规则,允许人们有一定的选择权,可以按照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行为,也可以不按照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行为。本条规定的“可以”意味着行为有一定的选择权,属于“任意性规则”。根据法律规则表达的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准用性规则、委任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内容明确具体,可以直接适用。准用性规则内容不确定,需要援引其他法律规范的内容适用。委任性规则内容也不确定,需要国家机关制定实施细则。本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内容明确具体,可以直接拿来适用,属于确定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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