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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
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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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55
问题
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人“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选项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答案
A
解析
【考点】故意杀人罪;包庇罪;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作为与不作为的共同犯罪【详解】依照刑法理论,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要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作为义务)。对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来说,只有那些在法律上应当保证不发生死亡结果的人的不救助行为,才应作为犯罪处罚。这种处于保证地位的人,理论上称为保证人。而哪些人属于保证人,关键在于哪些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以防止结果发生的法律性质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在本案中,乙作为被害人的母亲,具有救助被害人的法律义务;同时乙发现了甲实施的投毒行为,且在询问后得到了甲的默认,因此具有了履行救助义务的可能;但是乙并没有实施任何救助行为,因此乙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由此可见,事先未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通谋,而在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是窝藏、包庇罪;如果事先有通谋,则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在本案中,甲乙之间存在合谋,因此乙不构成包庇罪。最后,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既可能是共同作为或共同不作为,也可能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在本案中,甲乙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故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因此A正确,B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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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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