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登录
从业资格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
考试题库
2022-08-02
8
问题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选项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答案
D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犯罪中止;刑事责任年龄【详解】本题涉及共同犯罪的认定是坚持共犯的极端从属性理论还是限制从属性理论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各方争议较大。通说认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犯罪,并非一概认定为间接正犯,当被利用者有一定辨认能力时为共犯,否则为间接正犯。具体到本案,16周岁的乙应15周岁的甲的要求参与抢夺作接应,在这种情形下,应认为乙与甲成立共同犯罪。由于甲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犯罪的主体条件,对甲不能以抢夺罪定罪量刑。因此A、B、C的说法是正确的。甲、乙通过抢夺的方式已经将被害人的手提包据为己有,犯罪过程已经结束,已构成抢夺罪既遂。乙虽然由于害怕将手提包扔在草丛中,但是这是对赃物的处理行为,不是犯罪过程中的主动放弃行为,因此不能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所以D的说法错误。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D。【陷阱】该题考查的问题涉及共犯从属性理论,具有一定难度。如果坚持犯罪共同说和责任共犯论所支持的极端从属性说立场,那么本案中甲不满16周岁,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能成立抢夺罪,甲与乙不构成抢夺罪的共犯。若否定二人成立共同犯罪,则只能认定乙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对乙难以在承认共同犯罪的基础上被认定为从犯而适当量刑。这对乙是不公平的。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不一定“必须二人以上”,有条件地承认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可构成共犯。本题即是针对这一变化所作出的回应。只要考生认真复习,与时俱进,这道题就迎刃而解了。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61697.html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2015年真题)法院可以受理被害人提起的下列哪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A.抢夺案,
(2021年真题)李某系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关于李某的诉讼权利,下列说法正确
(2021年真题)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15周岁的甲投毒的,
(2015年真题)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
周某爆炸案中,被害人云某重伤,龙某当场死亡。云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律师参加诉讼,龙
人民检察院对赵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被害人孙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后
下列关于一审的表述,不正确的有:A.被害人经传唤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
甲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因肇事车辆逃逸,甲县公安局遂要求乙、丙等几个邻近县协助。一
被害人在临死之前向抢救他的医生魏某讲述了遭受犯罪分子用刀侵害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
高某系一抢劫案的被害人。关于高某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有权要求不
随机试题
FrenchPresidentJacqueChiracdoesNOTinsiston______.[br][originaltext]
WhichoneofthefollowingisNOTtrue?[br][originaltext]PresidentBush
FactsaboutDepressionInanygivenone-year
患者,男,40岁,左上后牙咬合不适1个月余,冷热刺激痛3天,伴左侧头痛。检查见左
一人造地球卫星绕地球做匀速圆周运动.假如该卫星变轨后仍做匀速圆周运动,动能减小为
下岗职工是指由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并已不
境内居民个人从事B股交易前,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先要开立B股账户,再开立B股资金
商业银行的交易对手信用评级下降但仍在履行合同义务,可认定不存在信用风险。(
某企业管理层希望通过新产品生产加强企业的竞争力,该新产品属于高科技新型产品,上市
淤血器官的形态特征是A、色暗红,体积缩小,切面干燥,功能增强,温度降低 B、色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