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登录
从业资格
2016年5月21日,位于甲国的A公司向位于乙国的B公司发出如下电文:“请于15
2016年5月21日,位于甲国的A公司向位于乙国的B公司发出如下电文:“请于15
admin
2022-08-02
78
问题
2016年5月21日,位于甲国的A公司向位于乙国的B公司发出如下电文:“请于15日内发P 1型水泥500吨,CFR每吨1500美元,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请回复”。转天,B公司回电,接受你方发盘,货物将在下个月10号备妥发货。设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是:A.该交易中选择CFR术语意味着A公司要自费订立货物海上运输合同。 B.A公司向B公司的发盘属于发价邀请。 C.A公司可以依法撤销其向B公司作出上述发价。
选项
A.该交易中选择CFR术语意味着A公司要自费订立货物海上运输合同。
B.A公司向B公司的发盘属于发价邀请。
C.A公司可以依法撤销其向B公司作出上述发价。
答案
D
解析
本题综合考察贸易术语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要约和承诺等制度的相关规定。CFR术语是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而买方负责保险,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也错误,根据CISG第14条第1节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该发价十分充分确定,显然不是要约邀请。C选项也错误,CISG第16条第2节a项规定: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根据题目,买方的发价由于规定了承诺期限显然不能撤销。D选项正确,注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接收不等于接受,即便合同没有成立,买方仍然有接收货物的义务。在该案中,合同显然没有成立,因为卖方改变了发价方的发价。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60598.html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银剑公司向市政府申请公开对哒哒公司进行的执法检查记录,市政府以该信息涉及哒哒公司
区税务局接到举报,海涛公司存在严重偷税漏税行为,于是决定冻结公司账户,关于冻结,
某市文化和旅游局经调查取证,认定某影视公司违法生产经营音像制品。依据有关法律和相
2016年9月,天宝市大康区某农贸市场个体户贾某涉嫌违法经营。工商局接到举报后,
国际法院就甲、乙两国的争议作出裁决后,甲国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国际法院规
甲乙两国签订了投资保护条约,在该条约有效期内。甲国政府又依本国立法机构通过了一项
甲国元首、乙国首脑、丙国外交部副部长参加一多边贸易条约的谈判。甲国对某条款提出了
甲国与乙国签订了《关于农产品贸易的友好条约》,在条约中规定了如下条款:(1)甲、
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甲乙丙三国都是一项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如果甲国对该条约的某
霍克是甲国驻乙国大使,2015年3月霍克因公访问丙国,期间被丁国人哈里枪击,哈里
随机试题
Wherecouldpeopleseeclocksinthelate1700s?[originaltext]Watchesandc
Thisisthe(expensive)______English-ChinesedictionaryIhaveeverbought.most
假定你是学校的实习生带队老师Helen,暑假将有一批学生跟随你去广州实习,请写一个通知,简单介绍一下实习期间需要注意的事项。内容主要包括:
[originaltext]W:Well,whynotchooseatopicabouttheancientcivilizationof
(2018年真题)下列关于存货期末计量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A.成本与可收
男性,26岁。血压220/120mmHg,下列哪项表现对于诊断该患者为肾血管性高
根据所提供的教材片段,合理设计l课时的教学简案。 要求:(1)写出一篇规范、完
小明在某次考试中的分数只有65分,但由于考试难度过大,全班只有他一人及格,老师给
根据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当人格失调时,治疗的焦点应放在()。A.本我的强化
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是“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下列关于说法正确的是(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