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潘某认为《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前检查的规定存在冲突,遂向全国

admin2022-08-02  34

问题 律师潘某认为《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前检查的规定存在冲突,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了进行审查的建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母婴保健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婚姻登记条例》 B.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后认定存在冲突,则有权改变或撤销《婚姻登记条例》 C.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需向潘某反馈审查研究情况 D.潘某提出审查建议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

选项

答案 B

解析 A项:《立法法》第88条第1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故A项正确。B项:《立法法》第97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无权改变《婚姻登记条例》。故B项错误。C项:《立法法》第10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故C项正确。D项: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本题中,潘某提出审查建议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中的公民监督。故D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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