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

admin2022-08-02  49

问题 共用题干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关于守约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原合同价与转卖合同价之间的价差B、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合同价与市价之间的价差以及其他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C、守约方可获得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D、守约方有权对其实际遭受的、违约方缔约时理应预料到的所有损失获得赔偿

选项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关于守约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原合同价与转卖合同价之间的价差
B、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合同价与市价之间的价差以及其他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C、守约方可获得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D、守约方有权对其实际遭受的、违约方缔约时理应预料到的所有损失获得赔偿

答案 D

解析 【考点】条约的终止【详解】在条约有效期内,各缔约国负有忠实履行条约的义务。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在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实行或终止该约。即使乙国未能履行条约义务时,甲国一国无权终止该条约,选项A错误。甲国的行为属于重大违约行为,如果其他国家一致同意,可以终止甲国与这些国家的条约关系,或者是终止该条约,B、C正确。根据《公约》第60条第3款的规定,甲的违约行为属于重大违约行为,乙国的行为属于一般违约,一者不应承担同等的国家责任,D错误。
【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或商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或商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外国国家;(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五)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六)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十)临时来中国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可见,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民事案件第三人时也应适用审查制度,故A错误。无论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是否从事商业活动,对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适用内部的审查上报制度。故B错误。依据《通知》,对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为被告的案件也应适用报告制度,选项D错误。若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作为原告不适用《通知》中的报告制度,故选项C正确。
【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损害赔偿【详解】一方根本违约构成宣告合同无效的理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违约方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计算损害赔偿额的目的是要使受损害一方当事人获得合同被履行后所应有的经济地位,补偿其实际损失。故C正确。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故A正确。又根据第76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75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故B正确。赔偿数额应有所限制,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预见的范围。故D项因缺少这一限定条件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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